不安排审查任务的处置,暂停时间视情节分别为半年至一年;停止使用是指处置决定一经作出,不再对当事人恢复使用。核查人员在从事与生产许可证有关的活动中,出现以下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暂停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处置。 1、未按要求参加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 2、多次无故不服从审查任务安排; 3、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4、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查员资格证书; 5、实地核查时,未按规定出示核查人员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审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 7、刁难企业,向企业索取、收受财物,索要企业技术资料、推销产品等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8、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妨碍企业正常经营; 9、借工作之机,向企业提出吃、拿、卡、要、报要求; 10、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11、在审查活动中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损害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12、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核查人员有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按该办法规定处理。(二)处置的实施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对接到的申诉、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对暂停或停止使用的,其处置决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并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的要根据相关规定书面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置记录存入核查人员档案。(三)暂停恢复对受到暂停处置的核查人员,可在暂停期满后提出书面恢复申请,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恢复使用。对于停止使用的核查人员,不得再恢复使用。(四)申诉被处置人员对处置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诉。第二十一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每年年底负责公布各年度聘用、且资格符合要求人员名单以及最新的专业能力评定结果。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推荐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函 2.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聘用登记表 3.北京市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评价准则 4.审查员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