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Р(四)开办人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和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Р(五)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Р(六)机械挤奶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Р(七)不掺杂使假的承诺书。Р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20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完成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Р第八条验收审批程序Р(一)材料审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进行现场验收要求的,不予发放《许可证》并告知原因。Р(二)现场验收。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人员组成。根据《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验收标准》(暂行)进行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2日内填写《河北省生鲜乳收购站备案登记表》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九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工作。Р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Р第十一条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许可证》。Р第十二条收购站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Р(一)名称或负责人变更的;Р(二)开办人发生变更的。Р第十三条收购站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按发证程序和管理权限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Р(一)合同奶源发生较大变化的;Р(二)收购站场所发生变化的。Р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收购站包括收奶站(中心、点)和挤奶厅。Р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