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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请条件,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唯一申请人的,不予变更。Р第二十三条符合承租人变更申请条件的,应向属地政府提交下列材料:Р1、《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书》;Р2、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Р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Р4、直管公房原租赁合同凭证;Р5、租金收缴单位出具的无欠租凭证;Р6、原承租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Р7、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迁移或注销证明;Р8、符合本办法规定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符合变更申请条件的,提供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Р9、承租人变更申请所需要的其他材料。Р第二十四条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作为承租人变更的申请人,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后,方可申请承租人变更。Р第二十五条因离婚申请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需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等涉及直管公房承租事项的材料提交属地政府审核。Р第二十六条因单位内部调配住房等原因造成实际使用人与承租人不一致的,按照分房单位的证明材料、房屋的实际承租使用状况等依据,实际使用人可申请变更。Р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承租人变更:Р(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变更情形的;Р(二)无合法有效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凭证的;Р(三)原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的;Р(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结构的;Р(五)原承租人房屋有使用纠纷或租赁纠纷的;Р(六)同一顺序人未协商一致的;Р(七)其它不得变更的情形。Р第二十八条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Р第二十九条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骗取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属地政府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Р 第三十条开展对58年私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时涉及直管公房的, 属地政府应积极协助和配合。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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