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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骨灰堂管理办法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骨灰堂应与安放骨灰的丧属签订格位使用合同,一次性收取由物价部门批准的20年格位使用费,格位维护管理费应分期分批收取,格位维护管理费收取一次不超过5年。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应与丧属签订骨灰存放协议,可按年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格位维护管理费,也可按五年或十年一个周期收取,但最多不得超过20年。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的格位维护管理费也可由属地政府财政支出。第二十八条下列对象的丧属享受减免政策:1.因拆迁需要迁移的骨灰或自愿从墓穴中迁移的骨灰(遗骨)安放在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的,免除五年存放维护管理费;2.对骨灰安放在镇级公益性骨灰堂,丧属为低保及低保边缘的,免除存放维护管理费;3.城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骨灰安放在镇级公益性骨灰堂的,免除存放维护管理费;4.离休干部夫妻双方骨灰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的,格位费可享受7.5折优惠。5.烈士安放到骨灰堂免除所有费用。第二十九条公益性骨灰堂必须充分体现公益性质,收取的格位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骨灰堂办公用品的采购,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清明、大寒期间事务性的支出,不得另作它用。骨灰堂收费项目、价格必须上墙公示,严禁擅自收取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三十条全市每年在“清明”和“大寒”节气前组织两次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星级骨灰堂考核评比。同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于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一条骨灰堂的财务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地管理政府或机关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应加强骨灰堂的日常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玩忽职守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常熟市骨灰堂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常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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