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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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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资金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以及举办单位已统一安排的食宿等其他费用,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抚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抚财行〔2007〕81号)同时废止。附表: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序号省份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部级(普通套间)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标准间)1北京8005003501002天津8004503201003河北8004503101004山西8004803101005内蒙古8004603201006辽宁8004803301007大连8004903401008吉林8004503101009黑龙江80045031010010上海80050035010011江苏80049034010012浙江80049034010013宁波80045033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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