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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3号令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280KB

文档介绍
。确需在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必须先征得县水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县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Р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Р第十八条农村居民建房在符合上述条件许可而未按时开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Р第五章           规划控制范围Р第十九条需要在公路两侧建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其房屋边缘(滴水为准)与公路边外缘的间距为: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其间距要求由村镇建设管理所、乡镇国土资源所在现场踏勘时确认,符合要求的,按程序报批。Р第二十条铁路两侧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算各100米。Р第二十一条河道两岸控制范围:从防洪堤堤顶外侧起算,河道两侧各20米,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Р第二十二条水库控制范围:(1)从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延伸,大、中、小型水库分别为500米、300米、150米。(2)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Р第二十三条气源区控制范围:输气管道中心线两侧300米;以气井井口装置为中心直径500米;天然气净化厂周边2000米。Р第六章          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Р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建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应大力推广使用省、市、县(市、区)设计的通用住宅设计图集。Р第二十五条农房规划选址必须避让不良地质,对存在如高切坡等危险地段的,要进行前期地质灾害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上报审批。Р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建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农村居民建房设计要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具有川东民居风格和特色。土家族人聚居区要充分体现出土家族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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