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深圳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网上办理的事项外,我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集中办理,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进度查询和网上反馈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私人隐私外,行政审批结果应当公开。Р不适合网上办理的事项,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信息化部门审核确定。Р第十九条【特别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在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时,应当将这些环节所需时限予以明确并纳入电子监察,需要费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公示时间可以不纳入审批时限,但应当予以明确并纳入电子监察。Р审批决定权不在本行政机关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Р需要申请人缴纳税费的,申请人缴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Р第二十条【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除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环节外,其他审批环节应当取消;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行政审批标准的,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申请人的主体责任,申请人应当确保其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持续满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建立事后监管制度强化管理。Р第二十一条【商事配套改革】除保留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企业取得商事登记后经营项目需到主管部门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企业设立准入制度。有注册资金要求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对营业场所面积提出要求;符合条件的执业人员人数由市场进行调节,不再硬性要求。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对行政审批的场所之间的间距、服务人口等提出要求。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