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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职称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工职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二)评审答辩。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答辩制度。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工职评部门分别从高评委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若干个答辩组,每组一般由 3 至 5 名专家组成。答辩侧重于检验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委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正常晋升申报人员答辩成绩在 60 分及以上,破格晋升申报人员答辩成绩须在80 分及以上,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前,评委应认真学习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评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时,应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 2/3。评委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1 人 1 票。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评审的申报材料,在评审当年,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进行复审。如有异议,由申报人书面提交所属评委会决定是否复审。(四)评审结果公示。评审会议表决通过的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由相关政工职评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形式可采用文件、公告或网上发布等。各政工职评部门在公示期间若接到相关反映,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后确定当事人是否取得任职资格。公示结束后,各相关政工职评部门将公示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五)资格审批和发证。经审批同意后,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核准、发证。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由省政工职评部门统一制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六)立卷归档。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工职评部门须将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扫描件逐级收录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第十七条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年限、政工业绩,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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