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评委会的县(区)或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初级资格的认定。(二)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工职评部门分别负责组建全省和广州市、深圳市高级评委会专家库,每届高级评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届一年。中级、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可参照执行。(三)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5-19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资格或具备相应条件和水平。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1-15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政工师及以上资格或具备相应条件和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1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政工师及以上资格。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委会委员名单应报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评审程序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评审会议前,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二)评审答辩。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答辩制度。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工职评部门分别从高评委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若干个答辩组,每组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答辩侧重于检验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委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正常晋升申报人员答辩成绩在60分及以上,破格晋升申报人员答辩成绩须在80分及以上,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前,评委应认真学习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评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时,应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评委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1人1票。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评审的申报材料,在评审当年,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进行复审。如有异议,由申报人书面提交所属评委会决定是否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