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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由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局计划财务处。局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局领导批准。局计划财务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五)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局计划财务处。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领导提出。局领导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局计划财务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局领导。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局计划财务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局计划财务处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处罚。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深圳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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