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社会调查、支农支教、技能培训、科普宣传、科技指导、科研攻关、政策宣讲、文化传播、法律援助、医疗卫生服务等“项目化”实践活动,以及个人分散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开展的“体验式”实践活动,个人分散活动可以有1—2名合作者。Р第十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认真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并在每一学年开学两周内将以上材料以及辅导老师证明材料交系上,由各系整理,审查、评分后于第三周内报教务处审定。Р第四章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和评定Р第十一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班级团支部、系分团委和学工部共同完成后,报教务处审定。其中,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以团支部评议的方式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系分团委、学工部通过审核及回访完成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等级的认定。Р第十二条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中,班级团支部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汇报交流、民主评议、成绩初评;系分团委、学工部的主要工作程序是:抽查回访、成绩认定、优秀等级结果公示、成绩记载。Р第十三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的标准主要由活动时间的长短、活动写实记录的丰富性及社会评价的高低、社会实践报告的质量、辅助性证明材料的充分性等四个方面的指标构成。Р第十四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的依据主要包括《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社会实践报告及辅助性证明材料,在上述材料的申报中弄虚作假者按社会实践考核不合格处理。Р第十五条根据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与形式,学生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可以是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项目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课题研究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多种体裁,但必须切合所参加的实践活动的主题,否则,社会实践报告判为不合格。Р第十六条社会实践活动为2学分。社会实践时间累计达到两周(10个工作日,60小时),社会实践活动成绩合格者,经系相关负责人审查,教务处审批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