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贡献力量,并保持与基地的长期联络,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Р第十七条共建单位在学校或合作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助学金及实践活动基金由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共同管理,其中校级奖、助学金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进行管理,校级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在共建单位及学院的监督下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向、程序与数量使用;院级奖学金、助学金及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院进行管理,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共建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向、程序与数量使用。Р第十八条共建单位不得利用基地的资源进行商业宣传。在基地共建工作中因科研合作、项目合作等产生的科研成果、项目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学校、学院与共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共建协议或具体的合作协议协商解决。Р第四章考核表彰Р第十九条学校每年对校、院两级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运行机制、实践内容、成果效果、发展建设等六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Р考核优秀的校级基地继续纳入下一年度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考核优秀的院级基地可优先升格为校级基地,并纳入学生实践基地建设工程。Р第二十条学校每两年对校、院两级基地进行一次表彰,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各级各类基地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共建协议自动终止,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Р第二十一条共建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共建协议的,可以提出终止共建协议,学校对基地予以注销撤牌。Р第五章附则Р第二十二条学校将统一对本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建立的各级各类学生实践基地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换发新的基地牌匾,认证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撤牌。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