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第十条学生申请程序学院下达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后,由各系(院)向学生公布书面通知并做好宣讲和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系(院)推荐程序系(院)在学生完成申请后,全面开展初评工作。1.学生学习成绩达到学院一等奖学金评定标准;2.学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应广泛征求班级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结合实际表现进行评定;3.根据学生本人提供的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结合其专业特点,通过系(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的集体研究、讨论确定。4.根据学院下达的名额计划,推荐本系(院)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二条院级评审程序学生处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系(院)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学院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确定最终上报学生名单,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上报教育厅审批。第七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根据教育厅审批结果和发放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举行国家奖学金颁发仪式,按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第十四条为激励学生、加强管理、让学生家长及时清楚的了解学生在校被资助情况,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我院建立向获奖学生家长寄发《国家奖学金喜报》制度。由学生处统一制作《国家奖学金喜报》,各系(院)负责寄发工作。第十五条各系(院)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奖金使用的有效指导和监督,杜绝获奖学生铺张浪费,确保国家奖学金作用的发挥。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制定的《四川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四川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音乐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