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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财务监控管理制度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51KB

文档介绍
舞弊,并且经过长时间的坚持实施,企业内外各方资金使用人也对此制度适应、并自觉遵守了。Р 以上是该合资公司的主要内部控制体系,由于饲料行业的价格直接受国民日常所需要的禽蛋肉奶价格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处于通货紧缩期,禽蛋肉奶价格偏低因此我国饲料行业利润空间很小,大部分企业亏损、不景气。但该合资公司连年创造成百上千万净利润,在饲料行业内一支独秀,我认为这与其设计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及日常行之有效的对内控制度的监控办法是密不可分的!Р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第35条规定:“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Р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Р 6、《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项规定:“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第17条第1款规定:“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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