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Р(四) 终止经济行为的单位,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Р(五)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具体事项如有调整,由企业财务部另行通知。Р (六) 各单位对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Р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Р(一) 依据《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Р(二) 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Р(三) 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集团总部财务部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以及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Р(四) 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集团财务部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集团财务部提供财务快速报。Р(五) 企业在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附以下资料: Р1、现金盘点表Р 2、应收账款询证函Р3、其他应收款询证函Р4、建造合同相关附表Р5、预收账款询证函Р6、银行存款对账单Р7、预付账款询证函Р8、存货盘点表Р9、应付账款询证函Р10、其他应付款询证函Р11、施工合同(复印件) Р12、验工计价表(复印件) Р13、完税的票据(复印件) Р14、账户余额表Р第三章编制责任Р第六条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Р应当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不得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大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Р第四章附则Р第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