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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6KB

文档介绍
月,安教授到出版社领取图书,才发现只有200册,与出版社交涉,出版社补印了300册交付了安教授。安教授将出版社告到法院。Р争议: Р出版社侵犯了作者的物权还是知识产权,是由法院民事庭还是由知识产权庭审理此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Р评析: Р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等民事权利的首要特征。其次,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正是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能获得法定垄断利益,才使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激励功能,促使人们不断开发和创造新的智力成果,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Р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法保护的对象。如达•芬奇的名画《蒙拉妮莎的微笑》,画像中人物形态的构思,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画本身的所有权则由物权法来保护。安教授的《糖尿病人如何控制血糖》一书,书是物,而书中的内容才是安教授的智力成果。出版社擅自出售安教授图书,侵犯了安教授的物权;又补印了300册图书,归还了安教授,侵犯安教授物权的行为已经停止。恰是出版社补印的300册图书,是在安教授未许可的情况下加印的,出版社侵犯安教授知识产权的行为才刚刚开始。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Р民法通则、物权法、知识产权法都属于民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法。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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