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398854.59元。此时,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低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应以398854.59元确定为一次性赔偿金。 Р 2010年12月15日,扬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扣减何美华借款5000元,缪志福赔偿张松、张埕萁、张力仁、王祝娣、何纪福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赔偿金393854.5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Р 缪志福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Р 镇江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了何美华系缪志福的员工,缪志福与何美华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何美华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缪志福认为其和何美华之间系雇佣关系,与生效的判决相矛盾,也与其一审时认为是非法用工的主张相矛盾,不予支持。二、因何美华系工亡,其直系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权要求享受工亡待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是兼得模式。缪志福认为被上诉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就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为张松等人已经在侵权案件中获得了部分赔偿,在工伤案件中,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Р 三、缪志福认为赔偿的数额应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细化实施的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为270960元。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非法用工情形下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该条例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何美华的母亲、子女可从2009年11月起享有受害人本人工资3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398854.59元。此时,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因此应以398854.59元为最终赔偿数额。Р 4月1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