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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职权。Р第十八条涉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财政行政许可或其他重大财政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由执法股室(单位)报经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后实施。Р第十九条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财政局提出投诉、申诉或行政复议申请,财政法制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股室(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受理,不得借故拒绝和推诿。Р第二十条各行政执法股室(单位)不得以本股室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对外行政执法;不得从事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活动;不得凭借执法之便,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外义务;不得随意提高行政处罚标准。Р第二十一条各行政执法股室(单位)从事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活动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Р第五章财政行政执法人员职责Р第二十二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经过专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领取了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职在岗人员。Р第二十三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财政机关正式工作人员;雇佣、临时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各项执法活动。Р第二十四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Р第二十五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政府统一颁发的财政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须规范着装。Р第二十六条财政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Р(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Р(二)贪污受贿,接受行政相对人吃请和礼品礼金;Р(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Р(四)徇私枉法,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Р(五)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Р(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2003年3月25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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