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承担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一年内违法执法超过2次或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主动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未造成相对人损失的; (二)责任人受他人欺诈而为的。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下列行为不予追究: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至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因相对人、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错误处理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追究的。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或直属机构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由本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八条对违法执法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九条对违法执法的部门和责任人的确认,由各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法制部门和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调查核实责任事实,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行政首长确认。第十条责任追究中属收缴执法证件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执行;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追究;涉及人事任免或调离执法岗位的,由政工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对违法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本人。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在三十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