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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Р第十六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可依据自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普查,对违反《责任制的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Р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Р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机制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评定奖励对象。Р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励范围:Р     (一)先进集体:各直属院校、机关各科室。Р     (二)先进个人:各级领导干部。Р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Р     (一)先进集体条件Р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中成绩突出,民主评议好的。Р     (二)先进个人条件Р     l、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绩显著。Р    2、模范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并能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Р    3、经民主评议、群众公示满意。Р     奖励的数量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Р     第二十一条  奖励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基层党委织推荐,最后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局党委研究决定。Р第二十二条  被评定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要填写奖励登记表,归入廉政档案,并由局党委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Р第四章  附  则Р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的规定》,不认真抓党风廉政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XX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办理。Р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委、监察室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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