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决定送达程序 9 G 、送达行政审批决定(证件或文件) ,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二、行政审批岗位责任行政审批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理由的; 6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 、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9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10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第四章行政处罚(强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一、行政处罚(强制)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一)工作规范 1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 2 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 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二)外部行政程序( 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