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使我局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程序化,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二、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主要岗位职责为:1、本局对于应当由自身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2、对局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进行组织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三、分管领导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主要岗位职责为:1、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4、组织实施第一责任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四、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行政执法人。主要岗位职责为: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文明执法。3、依法办理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