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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财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70 |  大小:578KB

文档介绍
任: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受理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调查取证事实和材料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依据不充分的取消立案;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充分的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成立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6.送达责任:对限期改正或警告的处罚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及通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和通报。7.执行责任:由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和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7-558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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