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二是行政主体和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Z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要件缺一不可。国家赔偿制度被界定为一种最终的救济制度,只有当受害人无法通过其他救济方式或穷尽其他救济方式而获赔不能时,才能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取得补偿。一般的,受害人的损害应首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时,还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而只有在穷尽所有救济途径而未获赔偿时,才能寻求国家赔偿。对行政主体违法的行为仅靠无效、撤销、责令履行职责、确认违法等方式追究其责任,有时还很难达到廿的,而采用行政赔偿的方式既有助于切实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乂能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责任形式在体系上更加完整。行政赔偿这种责任方式可适用于下列情形:一是行政主体程序上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该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己无实际意义,且该不作为行为已给和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此时,确认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作为行为程序违法并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在撤销违法行为时,同时责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亦可不撤销该行政行为而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主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责令行政主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6、几点思考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制定本意是为了从权力行政向责任行政的转变。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现有实践中的安抚功能大于警示、震慑功能。3、?需耍进一步完善:问责程序缺乏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椁;问责主体还有待进一步不明确,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主体还有待进一步不明确,异体问责相对簿弱;现有实践屮,被问责人与行为主体有时因果关系很间接。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