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Р (3)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Р (4) 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Р (5) 评价委托方、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Р (6) 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Р (二)评价机构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Р (三)评价机构有权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Р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Р (一)评价机构只能在试点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依法取得有关涉密资质的除外。Р (二)评价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评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Р (三)评价机构应当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Р (四)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Р (五)评价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Р (六)评价机构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Р (七)评价机构对其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Р (八)评价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Р (九)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Р第八章评价咨询专家Р 第二十二条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