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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满未换证的;Р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Р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Р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Р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Р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Р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Р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Р 第六章附则Р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Р《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Р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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