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技术指导。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经营人员是否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规定,是否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第二十二条审查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管辖区内;(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以上和50平方米以上;(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水桶、灭火器、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安全,农药类别是否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作物及防治对象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