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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Р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Р Р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Р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Р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Р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Р 第三十四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Р 第三十五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Р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消费者方便看到的醒目位置。Р     第六章 附则 Р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Р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Р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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