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记录和销售情况。Р第六十六条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包括记录日期和时间、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笔误更改应采用杠改,并在更正处签名。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三个月。Р第六十七条产品生产应当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清洁洗涤和清场应按有关程序操作,并做好记录。同时应采取以下措施:Р1. 不同品种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车间同时进行;Р2. 同一品种不同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线上同时进行;Р3.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Р4.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容器等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Р第六十八条不合格品应被严格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登记、隔离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评价、处置。Р第六十九条企业生产的各个过程应被有效记录在生产档案上,生产档案应至少包括设备生产记录、清洗消毒记录、清场记录、校正和维修记录、原料查验和使用记录、关键控制点的检查记录。Р第七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分析生产过程、工作操作的相关信息和异常情况,来鉴别存在的和可能引发不合格产品或其它质量问题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Р第十章质量管理Р第七十一条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消毒剂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质量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企业的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Р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理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和留样室。Р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建立检验成品、半成品、物料的内控标准、操作规程和放行程序。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结果的判定应满足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Р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制定过程检验规程,建立过程检验结果的统计分析方法,避免不合格产品的产生和流转到下一过程,并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