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人)审阅签名后报属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留存建档。Р Р 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应当督促指导省内连锁门店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每季度末应将所属省内连锁门店开展自查自评的汇总情况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Р Р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自查自评报告时,应对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问题及时核实,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Р Р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承担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之前,必须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自查自评记录表和自查自评报告保存至少2年。Р Р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Р Р 第十二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并对自查自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的抽查可作为日常监管形式的补充,抽查资料应规范留存。Р Р 自查自评抽查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方式相结合,对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的餐饮服务单位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20%。Р Р 第十三条抽查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量化等级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视违法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Р Р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细化。Р Р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Р Р 附件1: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Р Р 附件2: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表Р Р 附件3: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