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福建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06KB

文档介绍
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Р从业人员管理Р34Р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Р《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Р35Р不得聘用被吊销许可证五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Р吊销许可证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Р配合监督检查Р36Р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Р应急处置Р37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Р38Р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进行处置、报告;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