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Р 第六十五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Р第九章监督检查Р 第六十六条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Р 第六十七条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Р 第六十八条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Р 第六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Р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Р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Р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Р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Р 附则Р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省供销社负责解释。Р 第七十二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Р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