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年终考评和评估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或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层次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收回并销毁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向社会予以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内办学或合作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编号: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申请单位(个人)法人代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填表说明一、本表按办学层次一式五份(初级)、四份(中级)、三份(高级),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二、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三、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填写;四、本表中“学校名称”,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符合规定要求的规范名称,由审批机关填写;五、本表一律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申请单位(个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申请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规模培训形式培训工种或专业培训工种或专业培训目标培训期限所选用教材人员情况教职工总数专职教师: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等级)文化程度专(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姓名文化程度职称(等级)教龄(专业工龄)承担课程专(兼职)实习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