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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几点思考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取国外先进技术并将先进设备运回国内以提高国内技术水平的企业,准予设备进口免征进口税;对资源开发型的产品返销国内的跨国投资项目适当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等。 2、健全境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完善税收抵免制度。现行的对境外所得采取“分国不分项法”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有必要进行改 3革。笔者认为,从中短期而言,综合抵免法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一种抵免方法。因为目前我国税务干部的整体业务水平还不高,要对所管辖的每一个外贸公司设在世界各国的分公司逐国计算抵免限额,必然会加大征管难度,而采用综合抵免法则可以大大简化征管工作。例如美国、日本根据本国跨国公司较多、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的情况,均选择了综合抵免法。可以说,综合抵免法从某种意义上也方便企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并行投资,有利于优化企业境外投资的地区结构。但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免税法也是一种选择方向,3 综合计算抵免限额即综合所有各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所得给予盈亏相抵,汇总计算抵免限额。因为免税法不仅能够解决抵免法下确定抵免限额、结转抵免额等带来的不便,可以大大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和企业的纳税成本,还可以避免在抵免法下因采用优惠措施而可能与 WTO 规则相冲突的情况发生,进而完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2008 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后,得税法》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这样世界范围内有 61.1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我国,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必补缴所得税款,免税法能使纳税人真正得益于在国外享受的任何税收优惠,体现了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二是改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办法。我国现行税法和《境外所得计征所(修订)都规定,企业的境外所得,要依照我国税法、得税暂行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摊计成本、费用及损失,确定境外所得,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和扣除限额,而不能完全以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合法纳税资料、纳税凭证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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