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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立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Р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医院管理层、医务人员代表以及相关医院管理专家组成。Р第二十五条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医院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医院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Р(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Р(二) 超越医院职权的;Р(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Р(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Р(五) 核准期间发现医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Р(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Р第二十六条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公立医院应当以医院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院公开。Р第二十七条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Р公立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Р第二十八条公立医院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Р准机关核准。Р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医院应当重新发布章程。Р第二十九条公立医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医疗服务行为的举报和投诉。Р第三十条公立医院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医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公立医院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公立医院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新成立的公立医院,由医院举办者(出资人)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民营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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