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医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业务应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工程、固定资产、大宗物资采购等往来款项,须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范围、比例及期限办理款项申请和结算。第十一条严禁随意拆解单项经济业务发票金额以逃避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第十二条对于预算落实、审批手续完备、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齐全的大额资金支付申请,财务科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手续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第十三条下列项目须经院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大额资金的支付申请和审批:资金支出超过预算金额10%以上;1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项目。第十四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应建立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包含下列事项: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单价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情况;100万元以上信息化建设项目;药品、卫生材料采购资金情况。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应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医院监察室、审计处应对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大额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医院重大经济实行集体决策程序的;(二)未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医院大额资金流失的;(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医院制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