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监督、查询处理的情况Р(这里建议行政部门不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集中力量进行行政执法,民事纠纷调解由消委会承担);六是,建立定期的投诉统计分析及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以消费者评价为主的消费信用机制;七是,推动建立在线纠纷非诉讼解决(ODR)机制,发挥社会力量解决消费纠纷;八是,与司法局法律进社会活动合作,借助律师力量,借助社区人民调解解决消费纠纷;九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在商业旺区设立消费者投诉咨询服务点,就近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借鉴香港的做法,目前可以结合城市U站、义工进行推动);十是,建立消费者投诉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Р2、提高对消费者信息服务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服务,进行消费者消费前的咨询、指导,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借鉴德国、瑞典的做法,成立消费指导中心,设立消费指导热线。Р3、进一步强化对消费市场的监督。一是,充分发挥消委会的查询、建议的法定职能,对立法、司法、行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督;二是,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三是,强化对消费者的监督,主要通过维权方式的引导,减少非理性维权;四是,对强化对媒体的监督,通过自有的网站等平台,对媒体的倾向性报道进行监督。Р4、大力推动消费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消费者参与的消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收集、整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Р让消费者成为消费市场中经营者的监督者和评价者。Р党的十八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中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因此,笔者建议在“两建”特别是消费维权体系建设中,以解决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前瞻性地设计我市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的战略规划,并务实地推进消费维权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