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在项目实施期间暂交项目法人封存代为保管,至完成合同价款的75%时可以归还。(十六)严格规范项目关键管理人员随意更换。中标单位的关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擅自随意更换。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严重疾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书面核准备案手续,要求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水利项目的投标活动。大中型项目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发生变更的,于5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单位向市水利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备案、公示手续,未通过核准备案的变更手续一律无效。五、切实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十七)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要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门户网站,设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实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项目建设管理信息按照“谁组建项目法人,谁负责信息公开”的原则,项目法人单位提供信息并上传,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布。(十八)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按照建立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