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经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开会。Р(二)准备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Р(三)充分讨论。凡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会议,须有70%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首先由分管院长或有关部门介绍,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领导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Р(四)做出决定。院长在听取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Р(五)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院务会纪要。Р(六)议事记录规范:Р(1)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Р(2)重大经济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Р(3)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Р(七) 重大经济事项会议对同一个经济事项在首次会议未形成决议可另选时间开会决定。Р(八)重大经济事项决定后实院务公开。Р三、谁决策、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Р医院决定重大经济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由上至下层层负责。Р四、重大经济事项的管理Р重要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重大项目的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融资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医院有关药品招标、器械招标、工程招标的实施细则。Р五、责任追究Р对决策有关人员应签署“重大经济事项登记簿”,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反对、弃权),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级次,责任到人,建立事后审计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Р追究责任遵照《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执行。Р六、医院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制度,由医院纪委和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