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后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内容、参加方式及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等事项。Р第四章集体决策的基本要求Р第九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到会方可召开。Р第十条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决议,需以正式文件上报或下发的,由局长签发。Р 第十一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进行集体决策的,分管领导Р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Р第五章集体决策的落实和检查Р第十二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Р 第十三条根据会议决定,明确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落实的,分管局长应及时传达,办公室需明确掌握落实重大事项的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建议落实的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启动跟踪反馈和评议制度。各承办单位和部门必须将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局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报告。Р第六章纪律要求Р第十四条重大事项不按本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进行议事与决策。Р 第十五条会议形成的决议,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不能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提交决策机构复议,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决议相悖的言论和行动。Р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将会议讨论内容外传。Р第十七条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得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局长签批。Р第七章附则Р第十八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