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Р第五章工资与福利Р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职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在被聘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Р 第三十一条职员同时被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从其职务变动之次月起,选择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具体办法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办理。Р 第三十二条职员在任职期间享受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Р 第三十三条被解聘的职员,按《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三十四条未被聘任职务的职员,应聘其他工作岗位后,按其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福利待遇。Р第六章管理与监督Р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本单位职员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限:Р ㈠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人事政策法规,制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Р ㈡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自主聘任本单位中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聘任的职员;Р ㈢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任职条件公开向社会招聘职员;Р ㈣在工资总额计划内,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确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Р ㈤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在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确定各职务等级职员的工资分配;Р ㈥自主安置未聘任或被解聘的职员;Р ㈦国家规定的其他人事管理权限。Р 第三十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职员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职员管理工作的职责,对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职员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Р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受聘职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Р第七章附则Р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和事业单位党群工作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Р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Р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