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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精选 第三章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76 |  大小:171KB

文档介绍
:Р(1)报告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Р(2)宣读业主名册和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Р(三)业主大会的职责(重点内容)Р《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的六项职责:Р(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Р(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Р(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Р(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Р(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Р(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Р(四)业主大会活动规则Р1.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都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定期会议的期间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Р(1)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Р(2)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Р(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Р发生以上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时,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果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居民委员会。Р2.业主代理人和业主代表人(注意概念)Р(1)业主代理人Р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当在业主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如投票、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等等。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内容不得超越业主自身权限,如投票权数。业主只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业主身份,代理人无权以候选人身份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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