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5倍、副校级按2.0倍、校长助理按1.7倍发放。Р非学院(部)单位中层领导干部(不含正副处级组织员和调研员)责任奖励发放标准为: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单位正职按人均M元的1.5倍、副职按人均M元的1.25倍发放;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正、副职按所在单位的人均数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正、副职不发放责任奖励。其他人员考核合格后按人均M元标准发放。Р3、工勤人员Р1)岗位奖励Р工勤人员岗位奖励根据岗位奖励系数来核算,工勤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见表5。Р表5 工勤人员岗位奖励系数表Р等级Р岗位系数Р技师Р1.2Р高级工Р0.94Р中级工Р0.83Р初级工Р0.8Р岗位奖励=N2元×岗位系数Р学校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核定基数N2。Р2)责任奖励Р学院(部)工勤人员责任奖励根据学院(部)的考核情况由学校切块到学院(部),参与学院(部)分配。Р非学院(部)工勤人员考核合格后按人均M元为标准发放。Р六、其它相关规定Р1、学院(部)当年引进优秀人才,按1万元×引进人数的标准拨付人才引进管理津贴。Р2、学院(部)“双肩挑”领导干部岗位补贴:正职1000元/月,副职800元/月。Р3、辅导员和班主任津贴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发放。Р4、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教师,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原职称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由各单位自主发放。Р5、各教学单位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的绩效工资(含课酬)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与学校签署协议的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若教学单位所付薪酬超过学校核拨的数额,学校可补足差额部分。Р6、经组织人事部批准,学院(部)聘用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学校统一列支。Р7、学院(部)专职管理人员(坐班人员)的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机关同级别人员的120%,不得低于机关同级别人员的80%。Р 8、学校拨付给学院(部)的绩效工资经费,各学院(部)只能用于本单位教职工的分配,不得挪做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