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等是否经采购办进行了集中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政府采购目录,有无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私自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行为。Р12、各种捐集资款是否依法管理使用,有无胡支乱花的现象。Р13、凡单位法人有变动的,在其离任之前应对任期内所在单位、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以及财经法规执行等经济责任进行例行审计。Р14、各类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往来票据和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它专用票据。Р15、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Р六、审计处理原则Р审计终结后,内审机构要出具审计意见书,意见书须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并征求意见,然后报本单位领导批准下达;对被审计单位、学校有违犯国家财经纪律、法规的的行为,应当依法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处理决定必须在审计后三月内落实。各学区、学校(幼儿园)等的内审结果要上报区教育局备案,作为当年该单位财务考核的依据。Р七、审计工作要求Р1、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及有关项目进行后续审计调查,提出改进的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达到Р“一审二帮三促进”的目的。Р2、审计人员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Р3、审计项目终结后,必须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音等历史记录,搞好审计资料的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Р八、附则Р1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Р2、各学区和学校可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审计制度或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Р3、本制度由肃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修订。Р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