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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Р三、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Р四、学校应当切实保障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小教育工会应当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Р五、教师必须持证上岗,并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不得聘任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Р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劳动教养处罚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书的,学校取消其教师资格,收回教师资格证书。被取消教师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Р七、已经在学校任教,未具备合格学历又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办学部门以及学校安排进修培训,培训合格者,方能任教;五年之内仍未达到合格学历或者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的,学校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其调离教学岗位。Р八、教师要加强在职进修、培训,鼓励教师提高学历层次。Р九、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安排教师进修培训。Р十、学校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有计划地对村小学校校长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Р十一、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师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并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建立健全教师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职务、续聘或者解聘、低聘教师职务以及奖惩的依据。Р十二、教师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单纯将学生升学率高低作为考核中小学教师的依据。Р十三、建立教师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制度。Р十四、学校有关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教师合法权益。Р十五、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后果和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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