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Р第十六条 信用社对单位或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需填制《大额现金审批表》并由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后登记《大额现金审批登记簿》,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需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除填制审批表外,还应填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联社财务部门备案。Р第十七条 信用社对登记备案的取款人的存取情况负有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Р第五章 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管理Р第十八条 所谓异常大额现金是指在柜台发生的下列现金支取活动:Р(一)开户单位提取的大额现金明显超过其实际需求;Р(二)开户单位提出的大额现金的时间出现异常变化;Р(三)开户单位连续几个工作日提取的大额现金出现异常变化;Р(四)信用社认为的其它异常大额支取情况(如突发性的集中提现等)。Р第十九条 信用社柜台人员要尽到应有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关注责任,对柜台发生的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活动,应及时向联社财务部门报告。经联社财务部门查实、确认为异常现金交易后,连同有关资料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一步关注尚未结束异常大额现金交易的进行。Р 第六章 信用社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Р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固定现金管理岗位,确定现金管理人员,强化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使相关岗位能够互相制约和监督,并对部分大额现金审批岗位实行轮岗以及进行离岗审查。Р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要进一步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核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上述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信用社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执行,同时信用社应将审核文件存档以备当地人民银行检查。Р第七章 附则Р第二十三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