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董事会通过后,由董事长授权行长审批。Р第二十三条行管组的费用审批Р一、所有费用凭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字。Р二、审批权限所有费用须经行管组组长审批。Р第二十四条专项费用的审批Р一、实行预算内逐级审批。Р(一)支行费用Р1.单笔在 1000 元(含)以下的费用报财务会计部,由总行行长授权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审批。Р2.单笔在 1000 元—10000 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提交分管行长,由行长授权分管行长审批。Р3.单笔在 1 万元—10 万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财务会计部、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行长审批。Р4.单笔在 10 万元—200 万元(含)以下的费用由行长召集财务管理委员会,邀请董事长、监事长参加并参与决策,批准后,授权行长审批。Р5.单笔在 200 万元以上的费用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二)总行费用:授权内由总行行长审批授权外由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行长审批。Р二、超预算的费用,由财务管理委员会研究,提交董事会通过,授权行长审批。第七章费用管理的监督Р第二十五条财务会计部严格费用结报的审核,重点审核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凭证的合法性,审批手续严密性,预算限额的严肃性等。Р第二十六条费用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监事会监督,编制预算、工程立项时请监事长参加,决算时由监事会派员参加审计。Р第二十七条财务会计部应对费用的使用进行辅导,每年应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并向行长室、董事长、监事长报告。Р第二十八条稽核部应每年对总行和支行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行长室、董事长、监事长、财务管理委员会报告。Р第二十九条各支行未经批准不得动用账户垫付费用,一经发现,严肃追究。Р第三十条实行费用公开制度,总行和各支行每年初应公布上年度费用使用情况。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Р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