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员打印加油小Р票,报综合管理部留存。Р2. 公务车辆需维修时,须先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写明维修项目、如果金额较大必须向行长汇报,经批准后方可修理,若因在外地出差车辆出现故障,需异地维修车辆时,在报经综合管理部同意后,方可修理。Р3. 公务车辆在维修期间,驾驶员应全程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增加修理项目,必须先汇报后维修,否则,增加维修项目所开支费用,总行一律不予报销。在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员要认真检查验收,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并核定对方的收费标准后,方可签字接车。Р 四、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Р 1. 总行公务车辆配备专职驾驶员。Р 2. 驾驶员要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精神,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必须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工作安排,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未出车时在小车班待命,不准脱岗,并保证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期间手机 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Р 3. 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的,由驾驶员负责全部费用。严禁私自出车、私自外借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将对其严肃处理。若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及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Р 4. 车辆的停放应保证安全,实行出车登记制度,每次出车时间、Р返回时间及晚上停车时间应在驾驶员工作日志上登记签字。未安排工作任务的车辆,无论白天、晚上、周末一律停放在总行院内,不得私自在外停放过夜。否则,出现任何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责任。Р 5. 奖励:驾驶员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敬业,一年中未出现任何交通事故(如:酒后驾驶、超速、闯红灯、交通事故及违章停车等), 未违反本办法的,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Р6.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处以 500 元的经济处罚:Р( 1)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Р( 2)将车交由他人驾驶或使用的;Р( 3)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Р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