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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产审批手续,按规定申报批准后方可留用,但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其价款用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缴纳税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使用、借用信用社抵贷资产。更不允许处理给内部职工,对未经审批,私自动用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抵贷资产价款由责任人负责全额赔偿:Р第二十条 信用社在处理抵贷资产时,应首先按原评估确认的价格,由资产保管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Р(附件四),并由信用社主任签批,领取人签字,办理抵贷资产出库手续。其中第一联留存、据以登记“抵贷资产保管登记簿”;第二联交信贷人员根据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做收款报告,并销借据;第三联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Р第六章 出售抵贷资产的帐务处理Р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收到抵贷资产保管人员转来的“抵贷资产出库凭证”第三联后,应先凭此填制记帐凭证销记表外科目“抵贷资产保管分户帐”,结平“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余额。然后按收贷凭证实际收回的本息做会计分录:Р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Р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单位或人Р贷:2651应交科金—**税Р贷:5011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Р同时结平表外科目: Р贷: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单位或人Р清偿贷款本息后仍有结余的会计分录为:Р借:现金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Р贷:5151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收益Р2621其它应付款—**(退回部分)Р不足清偿抵贷资产损失的会计分录为:Р借:1291贷款呆帐准备Р贷: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单位或人Р第七章 附则Р第二十二条 以资收贷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涉及法院、物价、资产:评估、典当拍卖等有关部门,信用社要与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真正发挥保全信用社资产安全的作用。Р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收回借款人或担保人所有的无形资产用以抵偿贷款的,也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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