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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70KB

文档介绍
赞助;(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面向大众的体育健身服务实体;(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管理和运营;(四)鼓励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五)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创编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健身方法。第三十四条少数民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编、推广少数民族健身操(舞),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等形式,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向公民提供健身服务。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体育总会,推动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带动各级各类单项、行业、人群的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发展服务城乡社区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鼓励公民依法组建和参加健身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七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八条鼓励、倡导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全国冠军、全省冠军及优秀运动员定期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第三十九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市场黑名单及其管理办法,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评定、审批制度,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上岗服务考核机制,开展群众身边的体育健身指导,给予一定服务经费补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体育社会组织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测定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为公民提供科学健身咨询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国民体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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